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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目录
发布单位: 信息公开子站 发布时间: 2009-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权责清单”目录(89项)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事项一览表(共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3

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

 

5

工程建设不招标项目批准

《浙江省招投标条例》

 

6

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

《浙江省招投标条例》

 

7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发改局初审,按投资额由省级以上发改委核准

8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监管事项一览表(共18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及监管

《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

 

2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监管及年审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3

价格监测

《价格法》、《价格监测规定》

 

4

成本调查及监审

《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5

明码标价监管

《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6

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7

编制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实施计划

《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8

编制和下达年度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投资计划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9

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和前期工作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0

指导和协调全区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11

区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和管理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12

非经营性政府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13

区基本建设和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4

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的稽察工作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5

新墙材开发利用和禁实限粘监督检查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16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7

对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18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处罚事项一览表(共4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种类

1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处相关营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

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的

 

       

5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6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 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8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 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九条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11

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12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13

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14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15

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16

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17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18

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9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20

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 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九条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种类

22

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23

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24

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25

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26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7

不标明价格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8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29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30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31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2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33

违规使用粘土砖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建设单位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34

违规生产粘土砖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其生产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准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35

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

《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未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6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7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38

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39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40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41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42

陈粮出库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3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44

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强制事项一览表(共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

证据登记保存

《价格法》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确认(登记)事项一览表(共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

《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6111号)

发改局初审,由省级以上发改委出具确认书

2

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关于贯彻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98]46号)

发改局初审,由省级以上发改委出具确认书

3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征收事项一览表(共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收费年审费

《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审验制度的通知》(浙价费[1993]21号)

 

2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

 

 

 

 

 

 

椒江区发展和改革局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事项一览表(共12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

 

2

政府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

 

3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

 

4

限控企业新办或扩建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5

重要商品价格核准

《价格法》

 

6

重要服务价格核准

《价格法》

 

7

行政事业性收费核准

《价格法》

 

8

价格投诉举报受理

《价格法》、《信访条例》、《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9

信访受理

《信访条例》、《浙江省信访条例》

 

10

价格决策听证

《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11

价格认证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12

在营业场地公告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46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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