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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 “权责清单”目录
发布单位: 信息公开子站 发布时间: 2009-12-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索引号: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椒江区教育局 “权责清单”目录(52项)

(一)行政许可项目(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3条、《中华人名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

 

2

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

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3

 

4

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9

 

(二)行政监管项目(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教育附加费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学校基建工程管理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

 

3

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

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监管

同上

 

5

学校食堂管理与监督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6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7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

《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8

中小学校财务监管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9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监管

《幼儿园管理条例》

 

10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11

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三)行政处罚项目(2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处罚种类

1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6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2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7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3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6

宣布考试无效;宣布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0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5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条、《教师资格条例》第18

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6

侮辱、殴打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5

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

7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

责令改正

8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56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9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556

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0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6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1

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7

责令限期改正

12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人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58

责令限期改正

13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单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4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15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9

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6

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 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17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8

警告、罚款

18

违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75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9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2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0

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4

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21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54

责令改正、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2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55

限期整顿、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3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专业证书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7

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4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5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21

责令其限期改正

26

单位聘用未满服务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离开教育教学岗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办法》第21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项目(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民办学校被依法撤销终止时的财务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

 

2

中小学教师要求调高教育教学岗位的审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3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审批

同上

 

5

幼儿园等级评估(一级幼儿园园初审;二、三级幼儿园评估)

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台州市幼儿园办园园水平评估标准》(试行)和《台州市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通知(台教普〔2000159号)

 

6

全国计算机、全国英语、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考试考点及培训机构资格(初审)

1、《关于在我省实施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的通知》(浙考委〔199512号);
2、《关于转发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教务管理规程》的通知(浙教考办〔199212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剑桥英语等级培训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考委〔199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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