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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
椒政发〔2008〕68号 关于印发台州市椒江区政府信息公开 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椒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台州市椒江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发布机关)。 第三条 信息发布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审查办法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送分管领导或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六条 信息发布机关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下列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发布机关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查确定。 第七条 经信息发布机关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前款(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区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各信息发布机关保密工作指导。强化对审查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保密审查能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第九条 信息发布机关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擅自发布信息的,由监察、保密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规定进行公开前审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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