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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发生违法行为,需要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责任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责任追究的方式为:诫勉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四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属保密政府信息的,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行为的。 第五条 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局责令行为人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不及时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下达、权利救济等工作程序,参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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